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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百零一章 官场论 二(2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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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在于,大明朝官员之间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。上级轻而易举地就能给级带来好或造成伤害,级却很难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上级带来什么实惠,除非他以盘剥百姓所得来孝敬上司。

实际上大约除了聂小蛮和苏景墨这样的极少数人以外,几乎没有知府知县不取“耗羡”,没有督抚不收“陋规”,没有京官不接受“孝敬”。能不在常规之外加码,便是清官。

所谓“三年清知府,十万雪银”,即此之谓。

那里要送“门敬”,跟班那里要送“跟敬”。如果是接到任命,京陛辞,或原本在京待命,即将赴任,则离京之时须向有关官员送“别敬”。曾经有一位地方官,从朔平知府调任陕西督粮,担任负责主西北地区军粮的地方官,仅在北京的“别敬”就了一万七千两银。上任后,仅送给巡抚的规礼,一年四季就共要五千二百两。

在这里,分明看到了大明朝的尴尬与两难。可为什么不改呢?因为改不了。同样,不是每一个官员都是贪官污吏,他难不知“陋规”是腐败?当然知。为什么还要收呢?因为不能不收。其实,“陋规”二字早就一语破天机,而且简直就是传神之至妙不可言──明知是腐败是陋,却又非不可遵守规矩。天底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?

也就是说,一个官员要想青云直上飞黄腾达,关键在于其上司的赏识和提携。能被皇帝赏识提携当然更好,但对于中低级官员来说,这可能极小。因此几乎每个级官员都懂得一个理,就是必须和上级搞好关系,至少不能得罪他们。

荒唐的源不在别,就在大明朝制度本。大明朝制度有三大特征,即中央集权、理治国和官员代理,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集权。这就决定了大明朝的各级官员,只可能是皇权的代理人,不可能是民众的代言人。而且,这代理也只可能是自上而层层递减的。与民众关系最为密切的知府县官,离权力中心也最远。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因为“天皇帝远”,他们就可以自行其是。因为在离他们并不太远的地方,就有监临的上司。这些上司的上面,又有上司。正是这些上司和上司的上司而不是民众,决定着他们的前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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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尽要孝敬上级就难免会伤害民众,但是,在孝敬上级和保护民众之间,许多官员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。因为谁都计算得,作为被大明朝雇来放羊的临时工,让包工兴显然比羊群的茁壮成更重要。羊群得再好再,也是农场主,是皇帝的,自己的实惠却只能来自上级。何况大明朝的羊儿是那样众多,并无伤大雅。羊的任务原本就是生产羊掉了还会再。就算光了也不要,因为恢复羊群的健康已是一任牧羊人的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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